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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與附條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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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與附條件的合同
預約合同與附條件的合同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未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簡稱預約本約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和本約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 預約與本約有下列差別: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所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 我們平常買房與開放商簽訂的約定雙方必須多長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的就是預約合同,後來在規定時間內按約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本約合同。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