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針對年終獎發放設立強制性規定。是否一定要發、何時發放以及發放數額等均不明確。現實中,年終獎作為獎金的一種形式,主要看企業的規定如何,如果企業的規定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年終獎就是工資性收入固定的組成部分,則企業有發放義務;如果情況相反,則企業沒有發放的法定義務。
勞動保障部門相關人士表示,依照《勞動法》等規定,年終獎雖在勞動報酬範圍內,但不屬於基本工資,“對年終獎,企業擁有自主權,發放多少、什麼時候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考慮”。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年終獎項名稱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