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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56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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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56條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56條是什麼
1.本條是對行政處罰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罰款、沒收財物單據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罰款和沒收財物都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個人、組織所作的經濟上的處罰。沒收的財物公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罰款、沒收財物必須是要式行為,行政機關必須作出正式書面處罰決定,並要開具罰款、沒收財物的單據。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只能由法定部門制發,其他任何個人、組織都無權印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務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務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