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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9.77K

中國銀監會、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

為完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企業(以下簡稱科創企業)發展,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科學技術部,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監發[2016]14號

頒佈時間:2016-04-15

實施時間:2016-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堅持改革驅動,努力探索符合中國國情、適合科創企業發展的金融服務模式。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加強多方協作,優化政策環境,整合各方資源,實現市場主導和政府支持相統一,股權投資和銀行信貸相結合,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開展投貸聯動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穩步推廣。

2.簡政放權,因地制宜。充分發揮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作用和試點地區銀監局監管職能,強調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方案,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3.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貸聯動業務發展模式,建立適應科創企業發展規律和金融需求的體制機制,實現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

(三)試點目標

通過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科創企業成長週期前移金融服務,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創企業金融供給總量,優化金融供給結構,探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發展。

二、試點範圍和條件

(一)投貸聯動的界定。投貸聯動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二)適用對象。適用於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試點地區的科創企業開展的投貸聯動業務。

本指導意見所稱科創企業是指試點地區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1.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經試點地區政府認定且納入地方政府風險補償範疇;

3.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篩查後認定。

(三)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條件。投貸聯動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公司治理完善,監管評級良好;

2.風險管控能力較強,投貸之間風險“防火牆”建設健全,能夠嚴格隔離信貸業務和股權投資的風險,並表風險管理能力良好;

3.具備相應的專業人才和業務創新能力、服務科創企業的能力;

4.具備經董事會審議的投貸聯動戰略規劃、實施方案和專門的管理制度;

5.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試點地區條件。試點地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資源較為豐富,科創企業聚集,創新創業生態系統較為完整;

2.地方政府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大,對科創企業的管理和服務體系比較完備,已提供或承諾提供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等政策支持;

3.社會誠信度較高,信用環境較好;

4.區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穩健,經營狀況良好;

5.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試點機構的組織架構設置

(一)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試點機構在境內已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進行投貸聯動。試點機構未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經申請和依法批准後,允許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

(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試點機構可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規定,設立服務科創企業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專司與科創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的信貸投放。除發放貸款外,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可以向科創企業提供包括結算、財務顧問、外匯等在內的一站式、系統化金融服務。試點機構也可以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從事科創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或特色分(支)行,開展科創企業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

四、業務管理與機制建設

(一)建立“防火牆”。在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時,試點機構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託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功能子公司投資單一科創企業的比例不超過子公司自有資金的10%;面向科創企業的股權投資應當與其他投資業務隔離;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與銀行母公司實行機構隔離、資金隔離。

銀行開展科創企業信貸投放時,貸款來源應當為表內資金,不得使用理財資金、委託資金、代理資金等非表內資金。

(二)項目篩查。試點機構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建立項目篩查機制。根據自身市場定位、行業專長和風險偏好獨立判斷,開發合適的、市場前景良好和風險可承受的科創企業作為目標客户。

(三)投資功能子公司定位。試點機構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作為財務投資人,可選擇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非上市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分享投資收益、承擔相應風險。按照約定參與初創企業的經營管理,適時進行投資退出和管理退出。

(四)貸款“三查”。銀行應當開展單獨的科創企業貸款“三查”,對投資功能子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再篩查,確定投貸聯動企業項目後跟進信貸投放。

在貸前調查時,可以增加技術專利和研發能力、管理團隊構成和管理能力、商業模式和市場前景等要素。

在貸中審查時,應當建立單獨的審批標準和審批流程,配備專業管理團隊。

在貸後檢查時,除直接對科創企業開展檢查外,可以利用投資功能子公司等渠道掌握信息,將科創企業的成長性和後續融資能力等納入評價要素。

(五)貸款定價。銀行應當實行單獨的科創企業貸款定價機制,根據科創企業發展前景、股權投資狀況、業務成本、當地市場平均利率等因素綜合確定貸款利率。

(六)信貸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單獨的科創企業信貸管理制度,體現有別於傳統模式的管理創新,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進行財務資源配置。

在客户評價、業務模式、風險緩釋方式、貸款額度和期限確定、還款方式等方面大力開展創新;進行擔保創新,拓寬抵質押品範圍,開發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適合科創企業的擔保方式。

(七)多方合作。試點機構可以整合各方資源,綜合利用各項扶持政策,加強與地方政府、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開展投貸聯動業務前,試點機構應當與投資功能子公司、地方政府、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主體建立整體合作框架,與相關各方簽訂合作協議。

(八)風險容忍和風險分擔。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時,試點機構應當合理設定科創企業的貸款風險容忍度,確定銀行及其投資功能子公司、政府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之間不良貸款本金的分擔補償機制和比例,使不良貸款率控制在設定的風險容忍度範圍內。政府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應當為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的資金。投資功能子公司分擔的不良貸款損失由投貸聯動業務中的投資收益覆蓋。試點機構設立的投資功能子公司與銀行科創企業信貸賬務最終納入銀行集團並表管理。

在投貸聯動業務中,有關各方應當通過合同安排,對不良貸款風險分擔權責進行明確。

(九)不良清收。銀行應對科創企業不良貸款進行持續監測,包括已分擔或未分擔風險的不良貸款。已分擔風險的不良貸款收回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承擔風險分擔責任的相關主體間分配。

(十)激勵約束。試點機構應當針對科創企業特點,構建單獨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科創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信貸人員績效考核上,應當延長考核週期,體現科創企業的發展特點;應當制訂差異化的風險容忍政策,適當提高科創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應當制定專門的內部資金成本核算方式;應當完善信貸盡職免責機制,符合制度和業務流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信貸損失,相關人員應當免責。

(十一)人才隊伍。銀行和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管理層應當配備具有科技行業背景、科技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加快引進、培養一支懂科技、懂金融的經營管理人才隊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條件確定重點支持的科技領域,培養專業化團隊。

(十二)信息管理。試點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科創企業信貸特點的專門流程,加強投貸聯動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開發。應當採取多種方式採集科創企業數據信息,積累資料,掌握科創企業成長髮展規律,為開展科創企業金融服務儲備信息資料。

(十三)業務退出。試點機構應當加強對投貸聯動業務風險的監測評估,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貸聯動業務試點退出的觸發條件和機制,制定退出程序。

五、實施和監測

(一)試點省(市)銀監局應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級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有關政策,因地制宜制定轄內試點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具體實施方案,加強事中事後管理;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監管部門報送試點方案。

試點省(市)銀監局制定的投貸聯動具體實施方案及轄內試點機構試點方案應按照《銀監會機關監管運行操作規程(試行)》(銀監發〔2015〕6號)要求報送銀監會備案。新設投資功能子公司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按照行政許可程序報批,審批機關要嚴格規範審批行為,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設行政許可的,依法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程序。

(二)銀監局應當加強試點情況監測管理和信息報送工作。持續監測試點機構投貸聯動業務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並按季報送銀監會。

(三)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試點工作成效,按程序報批後,適時擴大試點機構、地區範圍,推廣試點成功經驗。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他外部投資公司開展的投貸聯動業務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附件:第一批試點地區和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

中國銀監會

科技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第一批試點地區和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

一、試點地區

(一)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二)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三)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四)天津濱海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五)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二、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國家開發銀行

(二)中國銀行

(三)恆豐銀行

(四)北京銀行

(五)天津銀行

(六)上海銀行

(七)漢口銀行

(八)西安銀行

(九)上海華瑞銀行

(十)浦發硅谷銀行

以上機構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恆豐銀行等全國性銀行可根據其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在上述5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試點;浦發硅谷銀行可在現有機構和業務範圍內開展試點;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銀行可在設有機構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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