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和醉駕是嚴重違反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對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負責任的行為,醉駕極容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在學習駕駛證的過程中。對於安全駕駛是每位駕駛員都必須掌握的知識。廈門醉酒駕駛證怎麼處理?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
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車作為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醉駕入罪三年多以來有力地打擊了“醉駕”給社會帶來的危害,維護了公共安全和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修正後的法律以及實踐中依然存在不完善之處,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以下就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進行分析。
一、入罪標準
醉駕入罪標準問題存在頗多爭議:一律入罪是否合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對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同時要構成“情節惡劣的”這一前提條件,才能構成犯罪;而法律沒有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對於醉駕,是否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才應當給予刑罰懲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陳興良主張罪刑法定原則還包括了對“刑法明確性”的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否則無效1。《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媒體對一些醉駕案件的大肆報道引起公眾關注,醉駕的入罪標準成了爭議頗為激烈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醉駕應一律入罪,無論情節如何、是否嚴重”;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立法規定追究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需以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前提,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案件不入罪的情況,只處罰情節嚴重的醉駕行為。
趙秉志認為,醉駕的情形多種多樣,不同情形的醉駕有不同的危害性,對醉駕應該根據其情節的不同區別對待,而不應一律入刑2。高銘暄認為,應該慎重對待“醉駕入罪”,“情節顯著輕微”需要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的界定,應綜合考慮行為、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來確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所説的“情節顯著輕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座談會上的講話,也提到了“醉駕並非一律入罪”的問題,特別強調了對醉駕行為必須注意刑事責任追究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3。
二、量刑標準
關於量刑標準問題。高法刑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在醉駕案件審理上,各級法院對醉駕案件普遍採取了整體從嚴的做法,特別是酒駕情節嚴重從嚴懲治,比如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醉駕後發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醉駕”行為的處理?
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還可能構成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
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一律吊銷駕照,5年禁止駕駛。不管是酒駕還是醉駕都嚴重違反了安全駕駛的規定,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吊銷駕駛證是對駕駛人員的懲罰。車在給人們帶來了便利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