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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幾天提車

欄目: 交通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2.99W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幾天提車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要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及相關複核程序,有的時候還會遇上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扣留的情況。本來因為發生了交通事故就很煩躁,這下又被扣留了代步工具,大多數人都會顯得十分焦躁。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幾天提車呢?接下來由本站為您提供扣留機動車的相關規定,併為您做出明確解答。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下發及複核

報警處理,由交警勘察完現場後、詢問各方當事人及證人情況後,依法劃定責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認定書不服的可自收到認定書後在三日內申請複核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有關扣留機動車的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幾天提車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鑑定,相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鑑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説,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以上就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機動車扣留問題的全部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幾天提車呢?由上文可知,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當事人機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大家不能不分事理的去交管部門要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等待期限再進行提車。取回機動車的時間也並不長,只有五日左右,除非受害方提出財產保全。所以大家在被扣留機動車後要有耐心,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