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交通傷傷情判斷多久出具結果?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2.56W

一、交通傷傷情判斷多久出具結果?

交通傷傷情判斷多久出具結果?

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否則鑑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綜合評定:

第一、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第二、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

第三、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辦理?

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什麼程序?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索要一定的賠償費用,一般會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以及其他的補助費用等,在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也是會根據事故的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傷害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