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傷鑑定書多久出具?
據相關規定,法醫於評定材料齊備後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僅限於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鑑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鑑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由於其不具備鑑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當事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鑑定工作的重要性,鑑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與其他證據相比其效力幾乎是不容質疑的。
當事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鑑定常識,熟悉司法鑑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申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也可以在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當時也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進行傷殘評定。
(一)、時機的確定
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治療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適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諮詢。
(二)、治療終結的的判斷標準
治療終結指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由於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鑑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後提出,可由律師事務所委託有傷殘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三、傷殘鑑定需準備的材料
當事人在申請做傷殘鑑定時,往往由於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
如果因為駕駛員的疏忽也是會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麼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立即通知交警部門,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等情況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同時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索要相應的賠償,在索賠時也是會按照事故責任書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