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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鑑定機構?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35W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鑑定機構?

一、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鑑定機構?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需要由雙方共同協商來確定鑑定機構。選擇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不同地區之間的司法鑑定機構在評殘級別上相差很大,在相同地區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評殘程序及標準也不一致。一般情況而言,當事人只能在受傷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司法鑑定機構時要十分謹慎。

(一)選擇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

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才合法有效,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因此,應選擇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精神病鑑定須選擇到有鑑定精神病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去做,這樣的鑑定結論才合法、精準可靠。

(二)選擇信譽卓著、辦事公正的司法鑑定機構。

如果選定一家鑑定機構,雖然做出的鑑定級別很高,但是並不權威,需要重新鑑定,那是得不償失,因此選擇鑑定機構一定要選擇那種信譽卓著、辦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鑑定很少甚至基本不會被推翻的司法鑑定機構。

當事人做鑑定時,一般選擇有關交警部門推薦的或很少被保險公司提起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我們不主張當事人到非交警部門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去做鑑定,除非這家鑑定機構是大學的司法鑑定機構或公立醫院的司法鑑定機構。

(三)不要選擇對自己不利的鑑定機構。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評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評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二)傷殘評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三)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關於傷殘等級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鑑定的,因為如果沒有辦法鑑定,就沒有辦法完成最終的賠償方面的事項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司法鑑定的機構的選擇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定要非常的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