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XX,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漢族,盧龍縣,工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XX公司,地址盧龍縣石門XX。
組織機構代碼758XXXX0956。
法定代表人:崔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治國,河北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XX與被告河北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於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楊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楊XX負擔。
審判長趙XX
審判員王XX
人民陪審員賀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