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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否允許兩個勞動關係?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19W

一、一般是否允許兩個勞動關係?

一般是否允許兩個勞動關係?

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經原單位同意。

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勞動者一般只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有時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此時的兩個勞動關係是都有效還是第一個有效亦或是均無效呢,就此問題,做以下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見,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只要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此條規定進一步可以確認:只要是對本單位工作任務不造成嚴重影響或用人單位不反對兼職的,雙重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前一單位反對,也不會導致後續勞動關係的無效,只是前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關係是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建立的,一般一個員工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但如果在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情況之下,也可以與其它的公司建立起勞動關係,但也需要獲得原單位的認可,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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