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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5.23K

一、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什麼?

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什麼?

涉外仲裁裁決效力,是指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生效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和海事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不須經其他機關的批准或認可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裁決的規定自動履行。裁決書規定了履行期限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翻限的,應當立即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向中國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向中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査,認為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協助執行條件的,作出承認其效力的裁定,依據人民法院裁定,協助執行。

二、作出仲裁裁決的要求有什麼?

仲裁裁決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員一人獨任審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仲裁裁決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獨任仲裁庭。在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應該且也只能根據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合議仲裁庭。在由合議仲裁庭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的作出則按下述原則進行:

①多數票原則。該原則要求合議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

②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哪?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法院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要符合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由仲裁員一人組成的,稱為獨任仲裁庭,該裁決決定會根據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由三名仲裁員共同組成的被稱為合議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