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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10%處罰的措施是什麼?

欄目: 交通違章 / 發佈於: / 人氣:1.72W

現在大部分地區的幼兒園,小學都配備了校車,這樣可以幫助家長接送孩子。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的校車運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其中比較明顯的就是超載情況突出。校車超載會帶來事故隱患,直接威脅到兒童的人身健康。那麼校車超載10%處罰的措施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校車超載10%處罰的措施是什麼?

一、校車超載10%處罰措施是什麼?

1、按照相關規定,校車中巴車超載50%,司機扣6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2)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二、校車嚴重超載,責任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對比《刑法》修改前後的內容,可以發現原規定中,嚴重交通違法刑事處罰只涉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而新條款中又增加兩種情況,一是“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二是“違反規定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按照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

三、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賠?

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綜上所述,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規定,校車超載10%處罰措施是扣6分,罰款500元。如果校車存在嚴重超載的情況,相關責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校車超載入刑,歸為危險駕駛罪。校車的安全行使關係到廣大兒童的切身安全,各方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