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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認定

欄目: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發佈於: / 人氣:2.56W

本罪與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認定

1、犯罪客體的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侵犯客體是少數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少數民族公民的風俗習慣不包括漢族人民的風俗習慣;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對象則既可能是少數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漢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為的客觀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進行非法剝奪,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以強制手段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另外,一般説來,兩罪的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多發生在教堂、寺廟,或其他有關宗教活動場所,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則較少發生在這些場所。

4、兩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二者雖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行為人系明知少數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為人則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