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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否獲得安置房

欄目: 安置房 / 發佈於: / 人氣:2.78W

一、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否獲得安置房?

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否獲得安置房

可以,公房分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拆遷中經常涉及到公房拆遷補償問題。在拆遷過程中公房產權單位一般可以放棄公房產權,由承租人直接作為被拆遷人獲得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説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因為,公有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本身就不屬於承租人,因此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其補償原則不同於產權房的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公房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所有權。但是實質上是成為一種長期存續的且帶有福利性質社會保障性質的“永租關係”,公房名為租賃,是承租人享有的是類似於物權的財產權益。因此在房屋徵收中,公房承租人應享有類似於所有權人的物權權利。既有獲得補償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見、陳述、申辯、參加聽證和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所以公房承租人如果想要獲得安置房是可以獲得的,公房承租人有選擇權。

二、公房拆遷安置補償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説遺產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為遺產。

因房屋承租人並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不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遷前身故,因為原承租人身份無法獲得的補償,這一身份利益也無法作為遺產分割。

三、公房的用地性質和房屋產權是什麼?

1、公房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劃撥得到的,不像商品房那樣還得交納土地使用費。因此,公有住房產權中的土地產權部分實際仍然屬於國家,購房者只佔有房屋產權部分(即建築物部分)。商品房的土地出讓性質是指土地使用權者(也就是賣方)已經向國土局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買賣過户手續中,買方就可以省掉這個部分的錢。

2、公房的房屋產權,在直管公房單位名下。跟其他的權證沒有什麼大的區別。而居住公房的人只有公房的使用權證。

事實上,公房只是當事人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形成的也是一種長期的永租關係,如果當地政府在拆遷公房卻沒有對使用公房的當事人進行補償,對此事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申辯等這些方式維護合法權益的。政府規定的補償方案當中就沒有產權置換的,公房當事人也無權利要求必須給自己補償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