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