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被監禁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