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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專利權人所有權約定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知識產權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3W

一、共有專利權人所有權約定的規定是什麼?

共有專利權人所有權約定的規定是什麼?

按照份額共同擁有,實際上這樣的一種按份共有的話,它是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自主的意願來進行一個相關份額的轉讓的,而發生這樣的一種情況,通常都是由於雙方當事人所共同擁有這樣的一種財產分割的權利。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知識財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例如,甲、乙事先約定了專利權的共有份額,在獲得授權後,甲、乙之間的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關係。在知識產權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額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其份額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知識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是份額,份額不同,權利和義務不同。 但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侷限在自己的份額上,而是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

二、專利權人有幾種類型?

專利權人類型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一)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二)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共有專利權人是可以按份擁有專利所有權的,專利權人一共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第二種是發明人設計人,第三種是共同發明人和共同設計人。發明創造是由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個人協作完成的,申請專利的專利權人就是共同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