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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森林土地使用有什麼規定?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2.34W

我國土地包括有各種類型,森林土地、耕地、城市建設用地、廢棄地等等,土地是國家所共同擁有的,但公民有使用權,可以對土地進行改造、收益,不同類型的土地有不同的規定,那麼關於森林土地使用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法律規定吧。

關於森林土地使用有什麼規定?

(一)土地與樹木的關係

按照傳統的土地觀,土地之上的樹木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原則上不能成為獨立的客體。但是,根據現代土地觀念,樹木不再看作是與土地一體的客體。雖然,在物理屬性上,樹木與土地不能分離,但是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將兩者登記為不同的物,從而完成兩者的分離。土地所有權人不再當然享有地上附着物樹木的所有權。土地與樹木可以分別所有與處分。

(二)我國現行立法分析

我國《森林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森林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喬木和竹木;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可見,森林資源包括林地及其上的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

我國《森林法》與《森林法實施條例》之間有一定的衝突:依據《森林法》,林木是與森林相併列的兩個客體,但是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木卻被包括於森林之中。問題在於,《森林法》規定,森林不能為個人所有,林木可以為個人所有。但是如果依據《實施條例》,林木包括於森林之中,那麼個人就不能對其享有所有權了。

我國土地與樹木的法律關係應為:第一,土地與森林、林木為不同的客體物:已經登記的森林、林木是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可以作為獨立物而存在,並可以單獨轉讓。未經登記的林木,原則上不能作為獨立的不動產,但是如有交易上的必要,也可以與土地分離,轉移其所有權。森林、林木與土地分離而獨立純為法律技術之勢即登記。第二,森林與林木,法律區別對待:森林一律公有,林木允許私有。第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轉移,國有林木的所有權可以轉移。國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轉移為集體、私人所有。第四,私人可以擁有林木的所有權,但是不能因此而獲得林地的所有權,也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地表上的附着物的權屬的變化而變化。私人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權。

從定義上來説,土地和其上的森林應該是分開獨立的,即土地使用人無權對森林進行處置,而林木、森林是不動產,可以單獨轉移獲得收益。除此之外,像林木是允許私有的,但森林一般都是公有的,要注意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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