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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的立案標準怎麼認定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58W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的立案標準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