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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38W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並非私有制,而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出讓和劃撥兩種類型。一般我們接觸的都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税,使用年限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可以轉讓獲取收益。而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6、我們家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寫着:

使用權類型寫着 “劃撥”兩個字我們單位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單位,土地是劃撥來的。

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分別有劃撥和出讓,出讓的方式我們都熟知,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劃撥是直接通過政府批准,且不需要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税就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一般只有國家做城鎮規劃時會規劃出機關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等,而這些單位不可用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