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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拆遷補償合理不合理?

欄目: 房屋拆遷 / 發佈於: / 人氣:1.78W

1、是否降低了現有的生活水平

怎麼判斷拆遷補償合理不合理?

無論是徵地還是拆遷,在基本要求上,確保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徵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由此可見,國家在立法精神層面充分考慮百姓的利益,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

2、是否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

先補償後拆遷是指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

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採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户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後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徵收補償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對於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徵收補償條例》明確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

3、是否參照周邊的市場價進行補償

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相較於完善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沒有類似《條例》這樣的專門法規,拆遷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等幾部法律之中。而徵收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優先採取宅基地置換,房屋一般按照重建成本價進行補償;

(2)商品房置換,相同地段的房屋補償標準最低是“拆一還一”。

(3)貨幣補償,在保障被拆遷户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當地購買原住房面積房屋的價格。除此之外,補償的項目還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和停產停業損失等幾方面。但是對房屋價值、宅基地的補償,幾部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不是全部無章可依。如果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被徵收為國有,但沒有進行過拆遷補償,現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經划進城市規劃區中,依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補償。

被拆遷人在和拆遷方協商補償事項時可參照上述內容,如果通過談判可以拿到合理補償是最好的,倘若拆遷方態度強硬,堅持“以我為中心”的強權主義,無法平等協商,被拆遷人必須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這也是爭取到一個公平合理拆遷補償的最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