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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訴訟! | 農村無產權證的房屋所有人被行政強制時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7.16K
農村無產權證的房屋所有人被行政強制時,亦可訴訟!

孫先生系安徽省六安市某村村民,由於經濟發展迅速,手頭上些許富裕。為了提高生活質量,向村委會遞交了建房申請表,繳納相關建房費用以後,在自家宅基地重新建造房屋。但是因疏忽並沒有辦理相關產權證書。2013年因高速公路修建,恰好需徵用孫先生家宅基地,其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局,在作出《公告》後,準備拆除孫先生所建房屋。《公告》稱,孫先生在村內的房屋屬於非法建築,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建造的,沒有法律依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將依法強制拆除。

孫先生看到此公告後,為了讓自己不安的內心平靜下來,去網上搜了很多相關措施,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於是去國土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了行政複議,在得到安徽省國土廳維持決定後,孫先生看似平靜的內心再次緊張了起來。他在思考他的這些做法是不是正確的,應該怎樣做才能得到支持,進而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住了幾十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為什麼就忽然之間違法了呢?面對着這樣那樣的疑惑,孫先生看到了複議決定書上的救濟途徑後,孫先生準備去法院訴訟。沒有訴訟經驗的孫先生,在一審起訴被駁回後,準備尋找律師,繼續維權。

在網上看到了我所信息以後,撥起了我所電話。經過與前台的簡單溝通後,與我所王律師通了話。通話後歎服我所王律師的專業知識,於是決定聘請王律師為這次事件的維權代理人。王律師在得到授權後前往孫先生房屋所在地調查取證,結合自己所聞所見和專業知識,以及孫先生提供的自己在維權過程中的材料,制定了完善的訴訟方式。

一審中法院以孫先生未能提供被訴土地的權屬證書,不能證明其享有土地的合法性為由,認為孫先生不具備主體資格,因此駁回了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公告,是針對孫先生房屋作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孫先生是行政相對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符合行政法關於原告的規定,是合法的原告主體,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而一審法官以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為由,剝奪孫先生的訴訟主體資格,於法無據。在實際生活中,這種土地實際使用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情況很普遍,法院大多是不進行實體審查就從程序上駁回。儘管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但可能形成此類案件的慣性操作。如果代理律師期望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還應該結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在具體行政複議、訴訟的過程中多角度的找到實際涉及部門的違法點,爭取到更多的機會。

法治是當今社會處理相關問題的大方向,因此在處理類似問題,能保護自己最好的途徑只能是法律,與執法人員做鬥爭是非常不明智的選擇,更會傷害自己的權利。所以建議在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能理智對待問題,做一個理智的人,用法律捍衞屬於自己的每一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