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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怎樣的?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91W

黃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黃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怎樣的?

為保證黃巖城區江北片(一期)房屋拆遷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城區江北片(一期)房屋拆遷安置的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拆 遷 範 圍

第一條 本期拆遷範圍分為A、B、C三個區塊。其中A區塊(大橋區塊)東起離104國道中心線東108M-320M處;西至永寧江東岸;南起永寧江北岸;北至規劃中緯七路至離104國道中心線西154M處垂直折向規劃中緯六路並沿緯六路向東延伸。B區塊(濱江三村區塊)東起離104國道中心線西115M-280M處;西至永寧江東岸;南起規劃中的緯七路;北至規劃中的緯二路。C區塊(五里牌毛區塊)東起離104國道中心線西115M-280M處;西到永寧江東岸;南起規劃中的緯二路;北至緯二路中心線北340M處。區域佔地58.2公頃(詳見規劃紅線圖)

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的補償形式。但被拆房屋建築面積少於10㎡的,不實行產權調換,只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包括車庫),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範圍公佈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及室內裝飾,不予補償。

第三條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貨幣補償標準,結合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成新、朝向、裝修、層次等因素評估確定。被拆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室內裝飾及零星項目補償、結構等級評定標準分別見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

第五條 住宅房屋拆遷應安置面積,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屬建築物)和二層樓房的安置面積可按被拆建築面積分別增加30%、15%;三層以上(含三層)樓房,安置建築面積與被拆遷建築面積相等。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安置在A、B、C區塊。其中,A區塊的,安置在A、C區塊;B區塊的,安置在B、C區塊;C區塊的,全部原區塊安置。A、B區塊的回遷安置率均為40%。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少於30㎡的,一律安置在C區塊。

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數,根據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詳見附表三。

第六條 拆除當地農民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標準安置,也可按統建農民套式住宅安置,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選擇統建農民套式住宅,按照《黃巖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實施意見》(黃政發[2002]91號)執行。選擇統建農民套式住宅的農户,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元/㎡。農民私有住宅遷建補償標準按附表二執行。

被拆房屋佔地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佔地面積為準,超過或不足統建套房建築佔地面積的均按420元/㎡找補。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綠化、自然間隔部分的土地與住宅安置區內的道路、自然間隔、綠化用地等互不結算差價。

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户(含農居混合户)住宅房屋拆遷,按居民住宅標準補償安置:

1、不是大橋、妙兒橋的農户;

2、非婚姻原因遷入本改造區內的;

3、被拆遷人户內常住人口16-60週歲的人員中沒有從事農業勞動的或沒有本村(社)農業户口的;

4、被拆遷人無承包田(地)的;

5、已享受集資建房或房改房或福利房的。

第七條 統建的農民套式住宅,按江北片改造總體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被拆遷人不得自建。統建農民套房按以下標準結算:

(一)被拆房屋等建築面積部分(含第五條第一款增加的面積),按特惠價500元/㎡結算。

(二)超過被拆房屋建築面積,但以被拆房屋建築佔地面積,按黃政發[2002]91號文件規定的限額用地推算法所確定的建築面積內的,按優惠價970元/㎡結算。

(三)超過被拆房屋建築面積,但在黃政發[2002]91號文件規定的人均限額內的建築面積,按1180元/㎡結算。

(四)本條所指的價格均為平均價,樓層價格根據層次、朝向等因素進行調節。調節係數在安置前公佈。

第八條 拆遷單位非住宅用房(工業生產用房、商業用房除外),實行貨幣補償,價格見附表一。

拆遷單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安置在C區塊。

拆遷工業用房,參照《黃巖城區工業企業搬遷實施辦法》(黃政發[2001]135號)文件有關規定,其中土地按企業所在的區塊確定補償標準,A、B、C區塊分別為420元/㎡、390元/㎡、360元/㎡。房屋按附表二標準進行補償。

第九條 拆遷房產權證登記用途及規劃許可證和計劃立項批准不是商業用房的臨街個人私有房屋,按照住宅補償安置。考慮到臨街底層店面的商業因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被拆遷人提出申請,經批准,被拆遷人可按物價部門核准的評估價購買住宅小區內的營業用房一間或商城(場)內的營業攤位一個(間)。

(一)被拆遷人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和完税憑證,且自2000年12月31日前在拆遷區域連續營業至今。

(二)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地點與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屬於被拆遷人所有。

被拆遷人購買營業用房(攤位)的價格,按物價部門核准的評估價予以優惠,一、二等地段分別優惠8%、4%。不需購買的,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償,一、二等地段每户分別補償4.0萬元、2.0萬元人民幣。

臨104國道店面為一等,其它地段臨街巷店面均為二等。

第十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 拆除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雙方能達成解除抵押關係協議的,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付款前必須經抵押權人認可;不能解除抵押關係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補償或安置用房採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條 拆遷區域內需要拆(搬)遷的電力、通信、供水、交通標誌、有線電視、廣播等設施,由原所有人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劃要求自行遷移,所需經費由拆遷人進行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拆除違法建築、集體土地上應拆未拆房屋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違法佔地作價返還的房屋,按同等結構房屋貨幣補償標準的30%予以經濟補償。

補償安置結算

第十四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在拆遷協議生效後、騰房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與被拆遷人辦理貨幣補償的結算手續。

為了鼓勵住宅用房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給予400元/㎡獎勵;按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增加的安置面積按600元/㎡補償。

第十五條 產權調換實行期房安置或安置房建好後現房安置。安置房的擇房順序,抽籤確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A區塊、B區塊、C區塊的安置用房價格:與被拆房屋等面積部分(含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增加的面積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總安置面積增加5㎡以內)的平均價分別為1950元/㎡,1850元/㎡,1580元/㎡;超過被拆房屋面積的安置用房平均價分別為2150元/㎡、2050元/㎡、1780元/㎡。

安置用房的樓層價格,根據其朝向、層次、間距等予以調節,調節係數在安置前公佈。

其它規定

第十七條 拆除1984年1月5日後因城區改造而拆遷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築面積50元/㎡標準再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週轉用房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人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5元/㎡的標準計算,過渡期限為24個月。拆遷人超過約定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1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房的,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九條 搬家補助費按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4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單户搬家補助費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使用臨時週轉用房的,遷往正式安置用房時,按以上標準再次發給。

被拆遷人在搬遷(騰房)期間,憑拆遷協議書,其所在工作單位應準其公假7天,不影響其工資和評獎。

第二十條 拆遷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或提供週轉用房的,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獎罰措施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按時簽訂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40元/㎡予以獎勵。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騰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20元/㎡再予以獎勵。為了鼓勵提前搬遷騰房,在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截止日後20日內搬遷騰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20元/㎡予以獎勵。逾期簽訂拆遷協議或逾期搬遷騰房的,相應獎勵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置後,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清安置房款,超過規定期限,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必須將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給拆遷人,不得拆除門窗、樓板、玻璃、水電等設施、構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違者照價賠償,賠償金額在貨幣補償金額或相應獎勵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由舊城改造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黃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房屋拆遷方案的制定,不僅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還要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為其做好相應的補償安置。唯如此才能更好的為房屋建設做好準備,保證房屋拆遷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