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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公司債務律師費由誰承擔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83W

民事訴訟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
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為代表,即勝訴當事人對於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在各種訴訟中均應由敗訴方償付;
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對於律師費的請求,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單獨作出判決;
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侵權行為的被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已提起訴訟時的律師費,如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的損失,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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