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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變更的模式是什麼樣的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9W

生活中常常遇到債務問題,不管是共同債務還是連帶債務,都可能遇到債務變更的情況。當然,每一種債務都能夠收到法律的保護。其中連帶債務變更的模式是什麼樣的?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我們應該從哪些方面瞭解連帶任務變更呢?下面對此作了詳細的解釋:

連帶債務變更的模式是什麼樣的

一、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沒有區別啊!解釋第30條指出的是責任加重不承擔;時間變動的以原合同約定的時間;另:第三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指原本的擔保約定部分要繼續承擔。也正是司法解釋對“擔保法”的詳細規定。

二、公司的幾種形式上發生變更,債權債務問題分別怎麼處理?

在公司形式上發生變更時,依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對上述內容的變更均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但上述內容的變更不影響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不過,在變更登記後,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債權人、債務人,以免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然而華債網提醒您,不同形式的變更,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1、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併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債權債務一般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債務。

(2)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分為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方式,不管採用何種合併方式,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在具體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總之,任何一種債務的變更,都應該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連帶債務變更、共同債務變更等等,我們都應該有詳細的瞭解。通過對相關法律的瞭解和學習,我們才能夠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樣我們才能確保債務關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