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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基本規則是怎樣的?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68W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通常包括公開市場發行債券和定向承銷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是地方政府為了處理常年積攢的債務而實行的置換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債務的置換必須嚴格遵守置換的基本規則,本站將會為您詳細解讀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規則和具體操作。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基本規則是怎樣的?

一、地方債置換的基本規則

根據財政部、人民銀行[微博]和銀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以及2015年已經發行的兩批各1萬億元地方政府置換債券的情況,可以總結出地方債置換的基本規則。

置換的對象:所置換的應是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不得用於付息,不得用於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如果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於償還2013年6月底以後的新增債務。

發行方式:除了公開市場發行,還包括定向承銷方式。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面向債權人定向承銷地方債予以置換,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也可採用定向承銷方式,但並不強制。

限定價格的區間:發行利率區間下限不得低於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於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

置換債的流動性: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暫不可流通,以防止對債券市場形成衝擊。

二、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具體操作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2015年3月下達了第一批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允許地方把一部分到期高成本債務轉換成利率較低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債券資金必須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不得用於付息,不得用於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其他債務本金”,主要指的是2013年6月底以來的新增債務。1萬億元的置換額度按照2015年到期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53.8%的比例統一匡算,比例與商業銀行貸款佔比56.56%基本一致(見表3)。再加上從第一批債務置換的參與情況看,可以判斷第一批債務置換主要是針對銀行貸款進行的。

政府在運行職責的過程中形成的債務,根據相關的制度可以將其置換,方式大致有公開市場發行和定向承銷兩種。我國對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在置換對象,置換價格區間,發行方式以及置換債的流動性上有着非常嚴格的規定,地方政府進行債務置換操作必須在此規定內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