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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與後履行抗辯一樣嗎?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96W

一、先履行抗辯與後履行抗辯一樣嗎?

先履行抗辯與後履行抗辯一樣嗎?

不一樣。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權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消滅

先履行抗辯權依存於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續。當先期違約人糾正違約,使合同的履行趨於正常,滿足或基本滿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時,先履行抗辯權消滅。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及時恢復履行,否則構成違約責任。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無效果時,可根據法定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視合同自始無履行效力,使依合同產生的先履行抗辯權消滅。合同撤銷,履行效力消滅,也無履行抗辯權可言。合同無效,無履行效力,不產生先履行抗辯權,但可產生權利不成立或消滅的抗辯權。

三、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先後履行抗辯權的權利都是雙方當事人在制定規定的時候可能擁有的權利,不安的抗辯權也是雙方當事人可能擁有的權利,每一種抗辯權的適用的情景也是對應不一樣的,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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