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二)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律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但是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一定的區別。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應該區別對待,避免誤會。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辯護權必須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具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