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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前行使擔保權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79W
債務人提前行使擔保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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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有哪些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3、抵押人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