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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個人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8.42K
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區別是什麼
在合同履約的過程中,履行不能和不能履行是兩各不同的概念,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發生原因不相同。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大多是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分為兩種,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標的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情況,比如一物兩賣;事實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況,比如特定物買賣,該標的物毀損滅失。其產生的原因大多是主觀造成的,人為原因造成的居多。
(2)損害的結果不相同。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不能履行實際上是一種不盡義務的表現導致合同不能按照實際約定履行,但是並不導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一種違約行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0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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