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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夫妻共同房產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3.08W

一、債務人放棄夫妻共同房產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債務人放棄夫妻共同房產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可以,《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或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如果發生上述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況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什麼?

1、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2、協商一致的原則。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離婚時(後),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任何情況下,只要債務人名下可以有被執行的財產就不能想放棄就放棄,因為債務人第一時間考慮的應該是用這筆錢去償還到期債務,哪怕是償還完債務以後還剩下一部分,對這部分可以任憑自己的意願隨意放棄。如果是共同債務,當事人放棄後可以讓另一半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