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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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書要怎麼簽訂
雙方先草擬好協議書,注意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然後去公證處公證,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在公證員面前簽字,寫下籤訂日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