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大會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
股東大會就發行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2、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3、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4、募集資金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7、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二、股東大會決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2、債券利率;
3、債券期限;
4、擔保事項;
5、回售條款;
6、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轉股期;
8、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2、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3、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4、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三、關於發行優先股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應當就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1、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和數量;
2、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其確定原則;
4、優先股股東參與分配利潤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股息發放的條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等;
5、回購條款,包括回購的條件、期間、價格及其確定原則、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如有);
6、募集資金用途;
7、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合同(如有);
8、決議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關於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利潤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等相關政策條款的修訂方案;
10、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11、其他事項。
上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同時也決定着公司前途和命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着公司的未來,公司是否發行債券也是經過股東大會反覆思考以後作出了慎重決定。這不僅是對公司的未來負責,也是對債券持有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