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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

欄目: 退休政策 / 發佈於: / 人氣:1.22W

一、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

由於退休人員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以退休返聘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適用勞動法律,不存在享受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問題。

然而,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可以在雙方的《返聘協議》(即勞務協議)中約定這方面的待遇,也可以比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加以約定。只要合情合理,這種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返聘期間發生工傷怎麼辦?

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係,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範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三、返聘期間工傷護理費怎麼算?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依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規定,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所以,一般情況下退休人員返聘按照規定是不具有醫療期的,但是返聘人員可以在《返聘協議》中和用人單位約定這一待遇,只要合情合理就具備法律效力。當然,如果是因為工傷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費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這一問題,整理相關資料為您做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