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兩年。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如果當事人在遇到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關權利機關沒有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得話,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暫時中止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處罰中止期限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一旦超過了兩年的時間才提起訴訟申請法院是有權進行受理的,這是合理的情況。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是需要當事人雙方嚴格的去遵守並執行的,超過訴訟時效提起的申請法院有權進行駁回的處理,這是法院可以做出的合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