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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是否有中止?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7.55K

一、行政訴訟中是否有中止?

行政訴訟中是否有中止?

1、行政訴訟中有中止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發生行政糾紛之後,糾紛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在訴訟時效的範圍之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至於不清楚時效相關規定的,可以選擇查閲法律法規、也可以選擇諮詢律師。根據規定,時效開始計算之後,若是出現特定情形,將會導致時效中止、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