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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中斷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78W

行政訴訟中止是在行政訴訟進行之中,由於存在或發生了某種特定原因,使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暫時中斷,待中斷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訴訟程序的一項制度。行政訴訟中止不同於行政案件的延期審理,前者是行政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中止的時間相對較長,後者是另定開庭期日,一般推遲的時間較短,同時,行政案件延期審理後,訴訟活動仍未停止。

行政訴訟中止中斷是什麼?

通常在存在或發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訴訟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或者被告被撤銷後,尚待確定訴訟參加人;

(2)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須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裁決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3)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4)其它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行政訴訟中止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行政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恢復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的特點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典》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發生起訴期間的循環重複問題,因此行政訴訟不適用時效中斷制度。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

2、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

3、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行政訴訟開始之後,如果因為一些不可抗因素導致當事人不能夠參加訴訟或者是原告死亡,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時才會進行中止。由於行政訴訟的特別性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不可進行逆轉,所以行政訴訟是不存在中斷。所以在我國法律之中是不存在行政訴訟中斷這一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