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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否中止具體行政行為?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7.78K

一、行政訴訟是否中止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否中止具體行政行為?

不中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的,在法院作出判決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的,決定可以作為登記的依據。

二、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一)複議後提起訴訟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提起行政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如下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複議機構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直接提起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

對行政機構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三、行政訴訟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並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是不可以中止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效期是六個月,從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開始計算,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的時間是十五天,從當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複議決定書之日開始計算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