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的告知:1、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重視;2、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罰態度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告知程序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送達告知書的同時即送達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