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行政 > 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1.56W

一、行政處罰程序

公安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實施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 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三、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違法事實比較複雜、情節比較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可能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或相應級別的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單位作出: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查明事實,充分舉證,調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

(五)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檢查權。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執法人員認為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可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六)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治安處罰的,應當填寫《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並向被處罰人宣佈,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有權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宣佈後,應依法送達被處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