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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沒有行政處罰權?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人民法院有沒有行政處罰權?

人民法院有沒有行政處罰權?

一般來説,人民法院是不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因為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和審判機關,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只能對案件進行審理,依據法律做出相應的判決,只能做出刑事處罰。而行政處罰是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做出的。

司法機關不同於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主體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轄權內,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有一般違法行政的管理相對人(被管理的組織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種制裁。制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特點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人做出的處罰的機關應當是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才是做出該決定的合法機關,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是屬於其的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如果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後,被處罰人認為處罰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變更行政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