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於四種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這一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特別照顧和保護。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