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刑法》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