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後,如果是當庭宣判的,應該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