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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94K

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

眾所周知,如今的刑事案件幾乎都是由專業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那是不是就只能由律師辯護刑事案件呢?刑事審判中究竟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是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的。但是,實踐中,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委託律師進行辯護,這是因為律師更清楚要如何進行刑事辯護。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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