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沒有辯護人法院指派辯護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當然沒有義務專門給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即便犯罪嫌疑人沒有請辯護人,滿足以上法定條件的才能指派辯護律師,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請不起律師做辯護人,可以通過家屬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