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定罪。刑法證據要求能排除無罪可能性,才説是有罪。嫌疑人口供與報案人口供必須是真實客觀記錄,不能摻雜警務人員的影響。這個是可以作為定罪的一個證據的,可以進行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