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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97W

一、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不一定的。

1.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宣判結果?

一般三個月之內會宣判。

1.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複雜的可延長三個月,簡易程序審限不超過二十日,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罰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如果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為不瞭解證據的價值和作用,所以沒有取得。是可以認定為二審新證據的。新證據需要客觀存在,而且必須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者是舉證,二審推翻一審的概率要看證據是怎麼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