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期限為一年怎麼算起
訴訟時效期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效力:
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立法規定
從上述的情況來看,無論是德國,還是中國,對於請求權的時效理論與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均存在着互相矛盾的現狀,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現在通行的學説,權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兩項要素所構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權利人支配標的物、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也就是:這個法律之力就債權(相對權)方面來説指的就是請求權。在這個通行的學説下,作為法律之力的請求權與債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設立時效的目的和理由是為了維護既存秩序,促進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也就是説,設立時效是在私權保護方面與社會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後,以犧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義(私權利)為代價保護社會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並不違背民法時效制度的本質和市場經濟的要求。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期限是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限是兩年。如果有特殊情況出現,是可以延長訴訟時間的。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會保護被侵害時超過20年的,因為訴訟時效期是當權利被侵害時就開始計算的。